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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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本案围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的适用展开争议。申诉人主张股东仅担账簿外债务,法院则认为法律未限定承诺债务范围,该认定厘清了承诺担责的核心要件。同时,本案明确公司清算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登报不能替代。此外,法院否定了本案与类案的参照适用,凸显个案事实对裁判的影响,为研究执行追加与公司清算责任的衔接提供了典型样本。
某公司股东出资后两日内即将款项转至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系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该公司拖欠货款无力清偿,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判决三名股东(含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逃废债行为的惩治力度。
“0元转股”不是金蝉脱壳。最高法今日通报:庄某某先后两次将995万认缴股权零对价甩给关联公司,并偷偷把出资期限延至2040年。法院认定逃债恶意,判令原股东及接盘方在985万未缴范围内对78万建材款承担补充赔偿,为“执行难”再开一剂猛药。
老板用两家“空壳”公司轮流签合同、共用出纳账号,把200万货款拖成“三角债”。法院一句话:别玩套路,两家都得一起还!提醒:对方公司地址、股东、财务一样,就得小心被“一锅端”。
本案中,xxx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广州xxx集团为被执行人,本案的审查范围应为广州xxx集团为河南xx公司的一人股东期间,河南xx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